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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3-03-06 09:28:19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行政处罚,因行政诉讼法将拘留等行政处罚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明确区分,所以,对属于行政处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引发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而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行政机关对人身及财产采取行为,是基于同一事实。行政机关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涉及人身及财产的行为均不服且提起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基于同一理由作出涉及人身和财产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就应按照法律对于人身、财产的管辖规定分别确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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