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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合格 法院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3-03-06 09:25:3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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