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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6 14:56: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这些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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