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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2-26 14:54:29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人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毕竟是应先给付义务人,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一个具体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

    该过程大致为:在发现后给付义务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并有确切证据证明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先给付义务人应立即恢复履行。只有在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的风险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违约责任;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义务人不恢复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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