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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3-02-26 14:53:14


    根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权利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利益;死者人格利益;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

    以下4种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由为违约之诉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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