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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发布时间:2013-02-25 09:34:03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即自合同生效时起标的物风险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办理运输的,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运至约定地点时由买受人负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延迟受领期间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下落不明,或者无理拒收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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