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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对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有误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2-19 09:3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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