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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3-02-19 09:27:38


    设定上,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行政许可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行政处罚权范围内亦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上,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什么时间内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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