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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财产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3-02-19 09:26: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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