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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回

发布时间:2013-02-18 15:0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改变或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这包括两种情况,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中活动而现在禁止,对原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者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给予补偿的条件是: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偶然的。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  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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