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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2-18 15:05:09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具体规定为:

    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对以机构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其中,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

    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法院管辖。

    有关中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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