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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3-02-18 15:0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被告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对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负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自身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起诉被告不作为,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提供: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此之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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