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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3-02-18 15:0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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