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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哪些行为可作贪污罪处理

发布时间:2013-02-18 14:57:35


    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活动的可以作为贪污罪处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占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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