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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13-02-18 14:55:15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

    一般期限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此期限又可分为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情况。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即对直接起诉或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起诉期限为5日;《邮政法》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统计法》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规定起诉期限为1个月。

    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计算大致分为如下情况: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内容以及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期限从其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起诉;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后者可以在60日届满后起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公民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但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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