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法院整个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提高和下降。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执行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案件多、人手少、执行工作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执行工作任务,依法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而想做好执行工作就必须认识到,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存在问题和执行工作应掌握的方式、方法。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一)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规定》第24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二)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执行员要熟悉案情;(2)执行员要详细掌握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3)分析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4)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5)制定执行方案;(6)组织执行人员和配备执行力量;(7)确定协助执行人的人员;(8)办理各项执行手续;(9)是实行独任制执行还是合议制执行,如是合议制,应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0)如到外地执行的,应请示法院领导,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前行;到外地后是否需要当地法院协助,并办好有关法律手续等等。
(三)执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要精心组织好执行的全过程
执行的进行是每个执行案件必不可少的,但因执行标的和具体执行事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所以,在执行中,因执行措施种类不同而具体进行的方式方法而大相经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执行经验,在执行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出示证件,要注意说服教育,讲究方法,尊重被执行人的权利。
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复制、抄录、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以防损害及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3、执行过程应详细记录在卷,在场见证人等应签名盖章,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应登记造册,妥为保管。
4、需要拍卖、变卖财产时,要按质论价,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执行员不能留买,也不要卖给法院的人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5、执行员在执行阶段无权进行调解,但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
6、执行员在执行中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依法解决。
二、司法环境欠佳,执行工作阻力重重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执行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一些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限,缺少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不够及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可依,有的还存在相互抵触、冲突的现象,执行过程中难以适从;法律法规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配置和职责以及执行救济与监督等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缺少法律强制约束力。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主动履行判决甚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去打击。这是造成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存在误区。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特别是评估拍卖国有资产等方面,受行政权制约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其道而行,要求法院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执行财产进行处理。如广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国有土地转让必须要经过地方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也要求法院将执行土地交由国土部门进行拍卖,如法院不执行该文件,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等财产无法过户,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守法意识不强,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债务人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行为未受到社会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约束,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执行工作难以有根本性转变。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信用度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但恶意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分散财产或远走他乡,长期外出避债,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难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想采取强制措施亦无法实施,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对抗法律苗头上升。部分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的裁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谩骂、围攻、殴打执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事端对抗法律的实施,暴力抗法事件偶有发生。社会上相当部分群众对对抗执行的行为既不制止也不谴责,在一定程度上持纵容态度,使被执行人对抗法律的行为存在社会基础,被执行人更有恃无恐,造成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如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李某一案,对长期外出的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回曲界法庭,被执行人的亲人不仅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被执行人逃脱,还纠集多人冲击曲界法庭,打烂办公桌、警容镜等办公品,砸烂曲界法庭的牌子,某法官在曲界执行公务时,一个月内三次被围攻殴打致伤,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破产、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执行难度较大。可能会出现一些要缠访、闹访,对政府、法院施加压力等问题,执行工作局面非常被动。
(四)保护主义衍生,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部分有具体协助义务的单位如国土、银行等,以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文件对抗法律,有的干脆阻挠法院执行,以各种借口刁难执行法官,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如本院在执行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划扣被执行人存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拖延和通风报信的办法,导致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也被围堵和谩骂。在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衍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个人特权等现象,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代法,违法干预执行。一些部门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把执行工作看成仅是法院的事,对协助执行和配合查询未尽法律义务,致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许多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借助本土地缘、人缘优势,编织保护伞,千方百计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三、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我院经费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基础设施,执行物资装备等相对落后,个别法院办公设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法院正常办公,如本院执行局仅有一台办案车辆。部分县(市、区)法院由于经费紧张,需要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经费难以保障,执行干警的出差费用常常得不到报销,不少案件不得不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效果差强人意。部分法院执行局车辆残旧,维修难度大、费用高,安全隐患多,由于经费紧张无钱维修,只能凑合使用。部分法院执行局的车辆没钱加油,执行时要申请执行人出钱加油,申请执行人意见较大。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四、解决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市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是根治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建议成立由市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二是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建议市综治办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综合考评考核,同时探索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三是建立诫勉谈话和处理机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党员、干部,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对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议市、县(市、区)两级政法委对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支持法院加大办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干扰。
(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宣传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尊严,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也是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体现。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作为当前普法教育的其中一项内容,加深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树立自觉执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宽松的执行环境。
(三)主动沟通协调,共建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国土、房管、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化解分歧,消除抵触情绪,就如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书面文件规定,减少法院和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的摩擦。协助义务部门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调查、处置执行财产时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不能以内部文件和内部规章作为借口,拒绝甚至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要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赖债人员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产、银行进行共享,与其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进行联网公告,使其不得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不能在银行贷款,不能进行企业和个人公司注册登记,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出境,可考虑建立联网信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提高执行的威慑力,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前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和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多策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新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新法中有不少强化执行工作的刚性规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一要广开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以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尽量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债务和暴力对抗执行的行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责令限期履行、定期申报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扣、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新闻媒体对其公开曝光,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可参考其它法院悬赏举报赖债者财产的做法,发动社会力量调查赖债者财产情况;对妨碍和非法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执行竞赛”活动,加大力度对案件进行清理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规范执行款和执行档案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提高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意识,减少违法执行案件的发生。完善奖惩制度,改革考核办法,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三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采取灵活多样、积极稳妥的措施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强,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耐心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狠抓执行队伍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提高干警的综合能力。一是要增加执行力量,进一步优化执行人员配置,保证执行工作及时顺利的开展。二是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学习霞山区法院林保南等先进执行法官的活动,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解决干警中存在的执行消极、作风粗糙问题;拓宽监督渠道,对当事人、案外人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查,发现执行不力和消极行为坚决纠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和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执行干警的协调能力、业务水平、法律水平和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现象。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对待群众要热情相待,消除“四难”现象。
(六)建设法治政府,有力保障执行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自觉支持、配合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决不能把地方利益凌驾在法律之上,利用对人财物的管理权,给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
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学校因为欠债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信誉、政府诚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制定还债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取信于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历史遗留问题。
增加法院经费投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法院的经费投入,逐步解决法院执行经费不足问题,避免出现执行人员垫付差旅费的现象;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安排资金逐步改善法院的办公条件,改善执行物资装备,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扩大执行公开,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建议市中院先行建立执行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案件监管、内部统计、信息公开一体化。在法院内部,使上级法院能随时掌握下级法院的工作动态信息,领导能随时掌握执行干警每个案件的执行动态信息,便于管理监督。在外部,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或法院立案大厅设置的电子触摸屏随时查询案件信息,了解执行的过程,行使监督权利;努力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执行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及时、快速、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