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因房屋拆迁,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作出拆迁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经过复议的,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出。已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在复议期限内,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