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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指向法官的矛头

——基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管析

  发布时间:2012-05-23 14:35:30


    自今年6月以来,在全国法院发生多起枪杀、爆炸、持械杀人、硫酸毁容等暴力事件,已数十名法院干警伤亡和财产损失。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为“高危群体”?2005年8月13日,“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在江苏无锡召开。会上,据江苏高院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上半年,全省各地法院就发生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伤害法官、以极端方式要挟等侵害法官权益事件80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要挟法官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从如此骇人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法官面临的窘境,难怪有人说法官这一职业正在演化成为“高危职业”。法官到底面临着怎样的人身安全威胁?这些威胁究竟源自何处?法官的人身安全在现实情形下为何难以保障?如何加强和推进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笔者拟就以上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推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的研究。

    为深入探讨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对法官遇害事件作基本归类与分析。

    一、法官遇害事件的类型化分析

    (一)恶意报复型。典型的例子有如:2010年6月1日,湖南一保安队长朱军三年前跟爱人离异,他跟爱人离婚时,因涉及财产分割,曾跟妻子闹上法庭。当地法院根据情况作出赔偿朱军两万元的决定,但朱军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由此产生怨恨。持冲锋枪进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开枪扫射,当时法院正开庭,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外有3人受伤。朱军此次行凶对象来自基层法庭,根本不是此前参与判决的法官,他之所以痛下杀手,应该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憎恨。三名法官之死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他们死留给我们的最大反思是“如何在制度上降低法官的执业风险?如何消解和降低被告人对法官的敌视情绪,从职业定位上保障法官安全?”  显然,此类事件,对法官(包括法官家属)的人身威胁最大,伤害也最大,突发性强,事前较难预见。

    (二)暴力抗法伤害型。典型的例子有如:从1996年起,陈宏生及其妻子廖凤娟作为多起案件的债务人被起诉。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的案件中,先后有6起案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由分别为购销建材货款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陈宏生、廖凤娟均未自动履行,到目前为止,尚有367778元债务及利息未得到执行。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该院院长廖克东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受重伤。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此类事件,对法官的人身伤害最直接,虽然事前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但处理不及时或不慎重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常见的法官遇害类型。

    (三)诬告陷害型。典型的例子有如:2002年,河北肥乡县农民常善平、于淑娥抗拒法院强制执行,反捏造执行法官王学杰将其儿子常田增“打死或打伤”等事实,并多次到肥乡县法院要人,并要求肥乡县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乃至先后多次到县、市、省乃至中央上访或投诉,要求追究法官王学杰等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件前后历经3年,事后,肥乡法院王晓平院长感慨到:“ ‘失踪’案使我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经济方面的损失可以用数字来说明,是可以弥补的,而政治上、精神上的损失却无法用数字来说明,也难以弥补。” 足见此类事件对法院、对法官的伤害程度。

    (四)不当公诉型。典型的例子有如:2002年,因主审案件当事人喝农药自杀以示清白,广东四会法官莫兆军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2003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莫兆军无罪,宣判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兆军不构成犯罪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类事件,对法官造成的“精神”伤害可能远甚于身体伤害(人生自由受限),严重打击法官的法律信仰。事后,当有记者采访莫兆军时发现:无罪法官莫兆军卷起衣袖、裤管,用那双曾经拿过法槌的手拿起了“猪食桶”——在家养猪,这便是最好的证明。

    (五)言语恐吓型。典型的例子有如: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李某因一起行政诉讼败诉,向海南高院某法官邮寄带有恐吓内容的血书。 以及2005年,山东莱阳当事人逢某某因不满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而雇人多次到案件承办法官唐某的住处及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栏、法官所在法庭的公告栏等处张贴恐吓信进行威胁、恐吓,并纠集数人公然在大街上殴打该法官妻子,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类事件,往往因当事人败诉而起,恐吓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结果是严重干扰了法官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从以上列举的几类伤害事件中 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反思。

    反思之一,法院如何正确对待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效果?法庭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判决、裁定一字千钧。判决、裁定是否公正和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威严;而能否使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则表明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悲剧警示我们,法院仅强调法律的威严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裁定,比判决、裁定及其执行本身显得更为重要。

    反思之二,法院如何对待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即使判决、裁定再公正,也不可能保证当事人都百分之百的服判。对待不服裁判的当事人,除了按法律程序告知其上诉权外,审判长和其他法庭组成人员还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阐明判决、裁定的理由和依据,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关心当事人的疾苦,将人性化执法落实到具体办案实践之中,尽量争取让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表示理解和接受,而不能一判了之。

    反思之三,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保护自己?暴徒持一支微型冲锋枪和两支手枪、携带硫酸进入法院,未受到任何盘查和阻力,法院执班人员干什么去了,法警干什么去了,都不得而知。法院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似乎根本不存在,不光是审判机关,其他机关同样应从中汲取教训。

    反思之四,对持枪人员和枪支弹药如何加强管理?暴徒朱军是邮政储蓄的押抄员,他有持枪证,可枪支只能在执行公务时佩带。可他却以上级邮政局验枪为由,很轻易地从他人手上骗到了三支枪,这说明该单位对持枪人员和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也给社会敲响了一记凝重的警钟。

    二、法官成为高危职业的现实因素

    法官本身是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纷止争的神圣职责,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格局在重新组合分配,各种思想意识激荡碰撞,纠纷的表现形式日新月异,而法官这个解决纠纷的群体,不可避免地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点上。法律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伤了别人,害了自己。作为一线法官,不仅要懂得如何适用法律去行使手中的裁量权,还要面对外部的压力,尤其是社会评论制度和本系统内评价制度的差异性。如何平衡这种冲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办法,不同的办法引出截然相迥的结果。而造成法官成为高危职业的原因是综合的,具体表现为:

    (一)审判的客观性决定了最终的判决必定有输有赢,有人欢喜有人愁。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诉讼的双方都抱着自己有理,自己应胜诉的理念去参与诉讼,必将在案件的审理中均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审判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必有一方被否定,甚至双方均被否定,有些时候,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一方就会产生很深的失望,甚至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力或其他原因使判决的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当事人很少有从自身找不足的,往往迁怒于法官。但客观地讲,事实不可能再现,法官是通过证据来证实事实的,而当事人则只认可自己看到的和感知到的事实,这二者之间一旦出现矛盾,往往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救济途径又将法官推到了最前沿,其承载着与其社会地位极不相符的社会责任。

    (二)法官职业缺乏神秘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法官职业应该是孤独的,要与民众拉开适当的距离,英国一位普通民众的话很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当你中午汗流浃背地挤公共汽车时,发觉上午庭审时高高在上的法官也提着菜篮子汗流浃背地站在你的身旁,你会对他的裁判产生多少的信任?可见对老百姓来说形象决定了你说话的分量,在法制较完善的国家,像中国的一些法官那样自由地出入娱乐场所以及和社会上的人交往的现象几乎是不可思议的,有一次中国驻新加坡大使宴请新加坡首席大法官,该法官说:“我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宴会。”别人问他为何,他说:“别人不敢请我,我也不敢去,今次是中国大使宴请,有司法豁免权。”

    (三)过度监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司法权也是一样,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法官的监督存在不顾程序,不尊重司法权威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以不同的形式监督着法院、法官。一定程度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当理性对待监督。对审判而言,并不是监督越多越好,司法权威是一种判断性权利,需要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自主判断。如果监督严重侵害了审判独立,那么这种监督也就在根本上失去存在的价值。法官处理案件存在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因此随意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这就不正常了。法官只要不存在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情形,因执行职务中对案件的理解问题,属于法官认识的不同,这样处理的案件连错案都不能构成,何以来追究刑事责任?过多过滥的监督,使司法失去了权威,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自保,很难保证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要让法官维护社会公平,肯定先要对法官公平。

    (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力度不足。从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来看,当代中国法官的从业资格与从业道德在规定上可以说是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但较之这方面的规定来看,关于中国法官人身权利的保护却少之又少,只有《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了“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而这仅有的一条规定执行起来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法院内部又缺乏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很多法院人员紧张,法警编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时,一般就是一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及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暴力抗法事件,审判人员就相对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故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一般只能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不敢与伤害人发生正面冲突。自我防卫手段也相对欠缺,法官一旦遭受到当事人、案外人的伤害时,一般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就是予以司法拘留等经济、行政手段来处罚,加害人伤害法官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而法官为息事宁人,起诉民事赔偿的也就更少了,这些欠缺使法官成为了一个容易受到攻击又缺乏保护的群体。

    (五)法官自身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以及政治敏感性。飞机涡轮机发明者海恩提出一个飞行安全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及1000起事故隐患。  同样,法官人身保障受到威胁是有先兆的。法官本身是矛盾纠纷的裁判者,站在“风口浪尖”上,加上我国转型阶段社会矛盾冲突频繁、复杂、激烈,许多矛盾前所未有。一些法官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缺少警惕性,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  一些案件当事人反复投诉,向多个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多次对案件过问,这些征兆都是法官人身安全的来源。不得不谈一个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官行使审判权时,除了依法外,还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等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官们必须明白,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熟练运用法律,还要考虑到法律以外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要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众所周知,对法律冲突的处理,立法法已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遇到法律冲突,可直接适用上位法,对冲突的下位法,尽量不去评价,只对当事人提出适用下位法的主张不予支持。所以说我们有必要在未发生法官人身安全、政治待遇受到威胁时,采取应对措施,这需要法官有一定的警觉性和政治敏感性。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立法缺失与制度滞后性分析

    (一)现行立法保障的类型与缺陷

    1、《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五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笔者认为,《法官法》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与笼统,相比于1995年2月28日同时出台的《警察法》对警察的人身安全保障无疑逊色许多。且在2001年《法官法》的修正过程中,法官人身安全问题依然没有能够引起重视,修正后的《法官法》加强了对法官任职、惩戒等制度方面的规定,但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并未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2、《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笔者认为,现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等关乎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缺乏明确的厘定,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量刑的判例少之又少,结合目前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遏制法官接连受害的严重现实态势。留给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的通常只能是给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事制裁,以罚带刑或以拘代刑实属无奈之举。

    3、《刑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可以看出,无论是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抑或是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未对发生于‘法庭之外’以及‘执行过程之外’的针对法官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规范。事实上,将发生在‘法庭之外’以及‘执行过程之外’的法官遇害事件作为普通的刑事案件对待(通常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伤害法官与伤害平民受到的惩罚并无二异”的错觉。事实上,法官作为社会精英,其遇害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明显要大于平民遇害,若以等同的罪来考量,即便审案的刑事法官使用了自由裁量权,“从重”或“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然可以预见所取得的裁判效果不会很理想。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针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定较少,适用范围过窄,缺乏保护力度,且不便于实践操作。

    (二)现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探究。

    笔者以为,法官频频遇害以及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乏力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我国没有法治传统,民主化程度不高,民众的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不足,包括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在内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此外,“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决定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而事实上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是近年来随附于日益频繁的司法活动出现的动向,只有在科学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方能把握好系统构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度”,方能完成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合理配置,显然,这项工程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四、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现实意义和构想

    造成法官权益受到威胁,人身受伤害的因素很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法律权威的建设,努力提高法院干警队伍的素质,加强法院司法力量,加强法制教育,改进工作方法,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作为法官要公正办案,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对待当事人态度热情、诚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为他们解疑释惑。因此同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做专家型法官,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使当事人知道法院对案件裁判处理的法律依据,增加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服从,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的认识趋于理性,从而自觉履行法院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制宣传,也使当事人了解如采取过激行为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构建法官安全保障机制。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例如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强法警力量,做到开庭、执行时确保有必要的警务力量;建立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能迅速制止,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或在家中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进行安检检查;对法官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审判人员在自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应向院领导及时提出,采取预防保护措施。

    4、建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协助机制。人民法院可以聘请镇村政法干部、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法院调解、执行工作的联络员。在法院调解、巡回审理、执行时邀请他们到场协助调解执行,既为法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钝化矛盾。在发生当事人、案外人扰乱审判执行秩序,暴力抗法,侵害法官时,他们可以利用人熟的优势发挥劝解、阻止等作用。

    5、实行法官轮岗制度。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法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产生熟人环境,难免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法官一旦不廉洁,在司法过程中,阻力将会大增,当事人冲突的机会也会增多。此外,长此以往当事人的怨恨情绪也容易集中到少数法官身上,导致与法官缠闹、对法官伤害。

    6、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不可能很多,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法官的权益如得不到保障那么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受尊重,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变得不堪一击。法官人身保障环境的改善不是一个部门,一种方法,或者是一两篇论文所能解决的,它需要我们党、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同时也需要法官从自身做起,提高执法水平。展望未来,我们法官的工作环境必将充满温暖、公正、尊重,那高高在上的天平将闪耀着璀璨的光芒。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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