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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要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13-01-10 08:34:1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投保人解除合同并不是无代价的,投保人解除合同后,或者取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往往要明显低于其所交纳的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公司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取回部分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扣除的手续费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往往要大于所退保险费。

    人身保险先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交纳首期保费,投保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出具保单。此时保险合同生效。保单上通常载有“犹豫期”的规定,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反悔,要求退保。此时保险人应当无条件退还保费。超过此期限,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虽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解除权的行使,投保人要承担代价,即要求退保,保险人可以收取手续费,交纳保费超过2年的,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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