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劳动者,包括管理、技术人员,各岗位工人等,不仅包括订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不论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如何,都必须保证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最基本的五项权利:
工伤保险待遇权 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险、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因安全发生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如接触粉尘、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所以,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与之相应,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是否安全,直接涉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及安全。为鼓励、动员全民抓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从企业内部遏制这种现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因素的存在,经常会发生一些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防止现场作业与管理指挥相分离而贻误时机的缺陷,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的权利,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