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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性化庭审语言策略应对

——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23 14:34:43


    [论文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其中不乏涉及到规范庭审言行的条款。但是,法官运用语言驾驭庭审是一门艺术,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只关注庭审语言的形式程序,而不关注当事人心理状态,常常不愿表达、不善表达、错误表达,在面临矛盾时束手无策,言辞激愤、专横,甚至与当事人激烈争吵,造成庭审紧张,即有失身份,又使审判陷入僵局,甚至激化矛盾。本文从司法心理学角度审视民事审判,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庭审心理状态,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状态采取相应的人性化语言策略,科学驾驭庭审,促进民事审判更好地达到解决当事人之间诉争、消化矛盾的目的。(全文共计9879字)

    [关键词] 庭审 心理状态 人性化语言 策略应对

    [引言]

    法官波西亚:“不要索取安东尼奥的肉,被告一方愿出三倍的钱还他。”

    夏洛克:“我只要一磅肉,要是您拒绝了我,那么让你们的法律见鬼去吧。”

    波西亚:“既然如此,那便只有依法办事,进行割肉。法庭判给你了,法律准许给的。”

    夏洛克高兴极了:“最公正的法官!”

    波西亚话锋一转:“慢一点,还有话说。这借约上没有说给你一滴血, 写的明明白白的是‘一磅肉’。履行你的借约,拿一磅肉去罢,别少割,也别多割,要整整的一磅肉,轻重之间纵然只差一厘或者一毫,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你便要受死刑;另外,在割的时候,你若是洒出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地产财物是要被政府没收充公的。”[1]

    这是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一段经典的剧情对白,法庭上,法官波西亚与原告夏洛克围绕合同里的“一磅肉”进行着一场心理和语言的较量,最终凭借法官的机智击垮了无理的原告,原告夏洛克因无法执行而败诉,害人不成反而失了财产。回到我们现实的法庭审判中,由于民事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的特点,决定了诉讼当事人心理特征的复杂多样性,法官如何在庭审中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分析当事人纠纷症结的根源,采取相应的人性化语言策略,有效驾驭庭审,解决纠纷,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由于司法心理学这一命题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很少论及,笔者限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制约,仅通过对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分析,提出人性化庭审语言的司法应对措施,以期为法官科学驾驭庭审提供一点小小的启示。

    一、当事人心理状态分析在庭审中运用的理论依据

    民事审判活动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的社会活动,有学者认为“在法学和心理学交叉的领域,缺少诉讼心理学这个重要的学科形象,使我们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研究和解决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深层问题时,倍感棘手和尴尬。”

    (一)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的事实依据。从司法角度来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由于权利与义务之争而引起的矛盾。从心理角度看,纠纷是当事人至极的心理冲突,称为纠纷心理。因此法官要想成功的审理一起诉讼案件,就要了解产生这种纠纷心理的原因,掌握纠纷的基本事实。这是因为:1、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围绕着权利和义务之争,必然表现为认识上的差异,情感上的对立和行为上的相互指责或攻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是纠纷心理的实质。2、在纠纷心理的形成过程中,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不良性格因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及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别是对现实的错误态度,比如无责任感、嫉妒、粗暴、冲动、人格障碍等,是促使纠纷心理形成的主导因素。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得到化解之前,为了使自己在纠纷中占上风,成为赢家,或为了发泄自己的仇恨情绪,通过指责、夸大、虚构、搜寻、捏造对方在纠纷中的过错和缺点,甚至隐私,恶意刺激的行为,会使双方纠纷心理不断强化,认识上的分歧越来越大、情感对立更加严重。

    (二)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的外显性。心理学家默里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内在力的需要和作为外在力的压力所决定的。所谓压力是指当时外在的状况和环境。根据需要——压力理论,行为方式的选择及其所依据的内在心理特征的形成,无非是人的需要和环境条件交互作用的结果。需要——内在力,期望以自然的和被他人和其他环境条件所能接受的方式释放出来,但是,实际上需要满足(实体利益)受到了人为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此时,心理无疑要围绕利益需求和与这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相互矛盾、作用而得以发展和变化。[2] 当事人庭审的心理同样受到一系列自在和外在的因素影响,如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性格特征、诉讼动机、庭审现场气氛等等,表现出不同的庭审心理状态。如逃避是内心恐惧的情感表达,对抗是感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威胁而采取的过激态度,多疑往往是由于把自己的偏见附加给对方,偏急焦躁是源于神经的高度紧张,侥幸的根源是人们对事物规律的认知在心理上产生了错觉。可见,当事人的外部行为都可以找到其内部的心理原因。

    (三)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的可塑性。在法庭环境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已经求助于法律同时威慑于法律,自制力一般能够得到强化,个性心理和极端倾向也受到削弱和矫正。[3]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庭审语言的驾驭来引导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当事人的心理趋向理智,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可塑性。一个具有语言策略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常常具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神奇力量,能够凭借得体的语言争取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与认同,平息褊狭、愤怒、不安的情绪,为妥善化解矛盾纷争营造和缓的氛围,使裁判达到最佳效果。

    二、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类型分析

    庭审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认知、态度、情感和意志等方面。在诉讼的激烈对抗中,其中一些诉讼心理是符合法律取向,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然而,有些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却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甚至相背离。

    (一)理智型。当事人知法、懂法,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希望通过法官的审理化解纠纷,对法官主持的庭审持积极参与、配合的态度,比较容易理解法官的工作,不弄虚作假,积极通过合法、合理的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容易服判息诉。但如果处理不当,使其感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的情绪也很容易激化。

    (二)活跃型。此类当事人性格强硬、心理承受能力强,语言表达快捷,富有跳跃性,可能越出法官划定的诉讼行为界限,打乱诉讼布局,对庭审造成不当干扰。

    (三)内向敏感型。此类当事人具有较强的防御心理和抑制倾向,甚至过于敏感和忧郁,大部分性格内向,有自卑倾向,不善于表达与沟通,对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肯定和否定性意见反映较为敏锐,很容易在诉讼过程之中产生不信任、不满意等消极心理。

    (四)赌气型。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重大的利益争端,仅仅因为心理上受到压抑或对对方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借助诉讼的方式发泄不满。[4]一方当事人借助于法律和法院的威慑力,促使另一方产生妥协心理、畏惧心理,而不是激起被告的反抗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常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中。如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原告通过起诉向被告彰显其离婚的决心,促使被告认错。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仅为几十元钱,而不惜花几百元聘请代理人、交纳诉讼费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赌气。

    (五)矛盾型。在庭审过程中,受态度倾向和情感因素影响所致,当事人心理往往非常矛盾。譬如,当事人极端气愤对方的不道德动机和行为却自己又在诉讼中有意夸大利益损失,总想对不利于己的证据和事实情节予以遮掩;在当庭陈述中,因为受利益关系的驱动和影响,当事人会朝着有有利自己的方向进行陈述,甚至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有意作出虚假陈述。

    (六)偏激型。偏激心理是不按事情的正常逻辑走、焦急、神经高度紧张的一种心理状态。偏激是欲望受到压抑形成的神经衰弱症的症状。当事人在心理失衡条件下,其心理活动陷入矛盾,情绪进入紧张状态,判断事物、分析问题、作出诉讼行为偏离理智和情理,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其预期的结果相甚远,由此认为法官裁判不公,因而产生偏激心理。由于这种偏激的心态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或与对方当事人对抗,或与办案法官对抗,导致案件审理十分困难,从而破坏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审判。偏激的心态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还有可能刺激当事人实施极端行为,如自杀、自残或者伤害当事人及法官。

    (七)妄想型。由于当事人心理障碍与心理疾患,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妄想心理,凭空想象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并固执地认为这些想象的事实和情节是真实存在的,因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形成固执与偏见心态,在诉讼过程中情绪化明显,常常失去理智、感情用事,甚至冲击法庭,辱骂法官,给案件审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八)无理取闹型。一方当事人毫无道理,所持理由完全不是事实,无理狡辩,拒不认错,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心理错位严重,怀着与对方一决雌雄的心态誓将官司打到底,即使明知自知无理,也要让对方难以得到诉讼利益的心理,心理状态严重失衡。

    三、法官庭审语言失策应对实践反思

    一个法官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就如孟德斯鸠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5]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说出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同的心理评判,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特别是法官在法庭上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语言表达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直接产生了这一不良影响。

    (一)针对理智型当事人,少数法官运用语言的能力较差,常使用方言俗语,较少使用法言法语,词不达意现象较为突出,给当事人极不严肃的感觉;有的法官说话有气无力,或者用语随便,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实践中,由于法官用语不当,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产生言语冲突,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情况并非完全没有。有的法官在庭审中析理能力较差,缺乏说服力,说理过于简单,要么不完整,要么不充分;说理过于概括笼统,缺乏针对性;说理不清或不准确,使人辨不清法庭判决理由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造成当事人不服判决。

    (二)针对活跃型当事人,法官为了有效驾御庭审,往往需要制止当事人的不当发言,譬如庭审中,经常会遇到某些当事人对一个问题反复重复或者离开法庭要审查的内容而谈其他问题并喋喋不休的情况。对此,有的法官给予制止时,由于表述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者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审判效果。

    (三)针对内向敏感型当事人,少数法官说话不注意场合,引起当事人不良的心理反应。笔者回想起以前接触的一名法官,在一次庭审结束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说了一句话“当事人打官司,全凭证据。没证据,就得败诉。”结果引来了当事人的不满,马上说这名法官不公正,请求他回避。当时分析法官说得话也没错,谁主张,谁举证,没证据,就很可能要败诉啊!可是现在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无意中这个当事人得到了消极的暗示,他认为法官说他没证据,即他要败诉,所以引来对法官的不满。

    (四)针对赌气型当事人,如果法官不掌握其心理状态,就可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即使判决得合理合法,也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五)针对偏激型当事人,有的法官遇到当事人纠缠不清的情况时,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发脾气训斥当事人;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一问题争吵不休时,往往会说出 “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在法官自身来看,认为自己并没有说什么过激的话语。在当事人眼里,就显得法官审判作风专横,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偏见,也给当事人以司法不公的印象;有的法官应变能力较差,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各种复杂局面不能妥善处置,无所适从。

    (六)针对敏感型、偏激型当事人,有的法官虽然对案件判决理由进行了一些法理解释,但未考虑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听到有的法官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生硬地说:“你不服判决去上诉,去申诉吧。”每每听到这样的话语,敏感型、偏激型当事人感到揪心,也许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由于法官的释法言语不当、工作不细致,造成对法院一个不好的印象,甚至引发涉诉上访或者申诉不断。

    (七)针对矛盾型、无理型、妄想型当事人,有的法官认为举证、质证是当事人的事,不积极引导和指导一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机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造成一方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在庭审中出现秩序混乱的局面。有的法官感情冲动、出言不逊,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在当事人内心存在反感情绪而不是信任情绪的情况下,法官主持的庭审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有的法官发现了当事人不良动机后,使用侮辱性、伤人感情的话语,缺乏“礼性”的言语带来的不是单纯的情感的疏离,而是信任的崩塌和结构的失衡,其直接后果是庭审的滞阻甚至言辞对象的抗拒。

    基于法官庭审时的语言对当事人的心理、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法官语言能力的迫切性。

    四、引入人性化庭审语言应对的积极效应

    (一)化解矛盾的功能。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影响着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对一些特殊的性格心理的当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引导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性的事件,这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体现较为明显,经常表现为情感上的对立甚至形成剑拔弩张之势,所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能掌握民事心理纠葛的产生原因与发展过程,熟悉当事人的个性和思维方式,诉讼动机与诉讼需求,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心理互动和心理变化,“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情感疏导,那么无疑有益于推动民事诉讼进程、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人文关怀的功能。提倡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有助于培养法官的人文品格,让人看到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情感的尊重和保护,让人感受到法律真正的强大的力量。一个具有人文素养的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一般不会像信奉“法律是无情”的人那么冷漠,对案件的处理也就不会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而漠视人性与世情,而是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的疏导和耐心地进行司法方面的解释,相当程度地缓解了当事人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应有的情绪对抗,加强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使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也使判决得到更加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自觉执行。

    (三)维护诚实正义的功能。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诉讼目的而在法庭上作不真实的陈述,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提高了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法官在判决中认定的法律事实远离案件客观事实的可能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的认可度。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诚信诉讼正常进行,实现公平、公正,法官运用心理学方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的不真实的陈述和促使其如实陈述和自认,非常必要。

    (四)识别伪证的功能。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由于受日常习惯影响,加之亲朋好友关系,许多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时未注意立字据或保存证据。在诉讼时,其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而被牺牲,这就使当事人感到自己在法律、道德和习惯上应当是无可挑剔的行为而被判为谬误或拒绝予以保护,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公正性怀疑的心理,引起他们的心理异常、情绪严重不安。如果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认真细致地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巧妙地识别伪证,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观。

    因此,分析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化解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这就需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掌握心理纠葛的产生和发展,熟悉当事人的个性和思维方式、诉讼动机、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互动和心理变化,运用心理学艺术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五、法官人性化庭审语言策略应对的方法

    (一)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的科学探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答辩和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和解和对诉讼结果的评价以及诉讼活动中其他辅助性举措,无不是其心理的反映。法官要善于感知、分析、比较大量有关诉讼当事人的信息及案件相关信息,善于发展自身的分析、感知和想象能力,准确探知当事人庭审心理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庭审语言对策,对当事人施以积极的心理影响。

    1、观察法。观察法是通过观察对象的外部表现去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方法。观察法作为研究心理的一种方法,应当不限于对外部现象的描述,而是去解释这些现象的心理实质,以及产生这些心理事实的原因。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官员就懂得运用“五听”观察法来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判断其言辞及其提供证据的真伪。“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 [6]现代法官仍然可以借鉴传统的“五听”方法,通过认真的观察,准确探知当事的诉讼心理状态。

    2、调查法。调查法是通过调查对象的相关情况来掌握其个性心理特征,了解现实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其次应注意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忌带主观性和片面性。此外,进行调查时理论知识准备也十分重要,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人员,在调查中往往可以看出较多的线索和发现较多的问题,而缺乏理论知识准备的人员,在调查中却常常发生“视而不见”和“听而不闻”的情况而所获甚少,甚至所获与现实背道而驰。

    3、心理分析法。心理分析法就是运用心理活动产生的规律和心理活动同外部表现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原理,通过对主体的历史表现、现实、刺激和行为表现及后果去分析主体行为时心理活动的方法。心理分析的方法,在法官心理对策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例如:从当事人的语速快慢、语音语调的高低,可以分析当事人对对方陈述与答辩的反应是承认还是否认,或予以反驳;是反应强烈还是趋于平静,以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认识纠纷性质的主观态度。从当事人对法官提问内容的反应或清楚明了地回答,或含糊其词、答非所问,或是拒绝回答,可以推断出法官所提问题是否切中要害,当事人是否存在矛盾、犹疑、伪装、掩饰、侥幸的心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状态具有复杂性,具有可变性和冲突性。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用不同的方法掌握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才能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

    (二)法官人性化庭审语言的策略应对。

    1、与当事人共情。法官的职责及其角色地位决定了它对案件及当事人的态度只能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这一定位并不能成为法官人性化审判的阻碍,相反他是法官人性化的保证。法律和情理相通,法律的空隙靠情理来填补,法律的运用靠情理来填补。[7]Mayeroff (1971)认为,共情就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8]共情,是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基础,这是一个具有心理学家品质的优秀的法官的最高境界。法官要从人性的共通性出发,理解当事人产生不同庭审心理的原因,并向其明示法官对其心理特征的把握及态度,鼓励当事人敞开心扉,表达内心感受,帮助当事人从内心深入释放心灵上的郁结,使其受到法官个性魅力的感化,受到法律精神的感召,心理纠葛迅速得到化解与消除,使法律精神在情感认同的铺垫下帮助当事人改变对法律、对程序、对司法过程的误解和偏见,主动回到正常的诉讼轨道上来。

    2、尊重当事人。法官身上既体现着法、理,也应体现着文明、人道和修养,言辞的“礼性”修养在庭审活动中是一种确定无疑的沟通艺术。正如汉代徐干所说,“君子必贵其言,贵其言则尊其身,尊其身则重其道,重其道所以立其教”。[9]法官应当从人性平等的理念作指导,保持尊重与理解的姿态,讲求言辞的对话功能,淡化权力的冷漠与强制,使当事人的不良的心理状态得以平复。法官宋鱼水在审理一起作家诉出版社稿酬纠纷案件时,原告反复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旁听席开始有人打起瞌睡,宋鱼水却一直没有打断老作家的陈述。她神情专注,不时轻轻点头,目光一直没有离开正在发言的当事人。辩论结束后,正当宋鱼水向他们讲解出版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时,老作家突然出人意料地说,“法官,我接受被告的方案。”随后他解释道:“这事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双方当场达成调解。 [10]

    3、因人而异策略应对。

    对于理智型当事人,法官应当使用庄重、规范的语言。法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庭审调查、辩论时,要注意法言法语,有理有据,掷地有声,体现出法官的秉公执法之风度,做到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声音洪亮、语调适中,让当事人通过法官之言行产生信任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法官主持庭审时,应当通过平衡的语言技巧引导和规范诉辩双方的矛盾与冲突,所选取的言辞轻重、褒贬色彩应与言辞针对的对象的行为保持平衡,对双方当事人在相同语境下使用基本一致的用语,做到言辞表达方式上的客观公平,使双方的讼争始终在庭审规则和秩序之内进行。

    活跃型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强,语言表达快捷,富有跳跃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适当减少与其心理接触、疏导与沟通的工作量,加快审理的节奏与频率,一方面时常提示此类当事人尊重诉讼规律,按照法官的要求完成诉讼活动,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适当陈述,防止其言辞过多,不着边际,或词不达意、出言不逊。

    内向敏感型当事人,一般心胸比较狭窄,对于纠纷的刺激所造成的痛苦感受深刻、持久。对这一类当事人法官可采用感化、宣泄、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进行,在庭审中要特别注意其心理特征的变化,保持尊重与理解的姿态,注意运用规范庄重的法言法语,增加释明内容,婉言抚慰,使其得以宽心。尽量给予其心理缓冲过程,适时放慢审理节奏与频率,强化心理疏导的辅助作用,让当事人振作精神,消除顾虑,树立信心。

    赌气型当事人,心中充满了怨气和不满情绪,这种不满和怨气必须得到排解,才能使当事人重新趋于理智和理性。[11]因此,需要法官在庭审时通过语言技巧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怨气,等待并促使当事人归于平静,使双方在“消气”以后看淡纷争,缓和矛盾,理智地回到谈判桌,重新期待解决问题。

    偏激型当事人心理活动外露,比较容易掌握其动机和目的。对这一类当事人,应先采用情绪的冷却法、感化法等,使其冲动的情绪冷却,将其消极的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让他们自觉地放弃“要争个输赢”的狭隘、偏执心理。待其恢复理智后,再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等进行确认,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和错误,也要明确指出。但同时要注意不能挫伤当事人的自尊心,寻找合适的理由和时机,为双方找个台阶,以便和解息诉。法官刘晓金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原告黄老大爷希望法庭为他做主,否则,就死在法庭!两个儿子也偏执己见,说了许多不赡养父亲的理由。该案案情很简单,但刘晓金没有简单下判,而是从道德、法律义务出发去感化儿子,情理法交织,终于打动了兄弟俩,他们都表示:“你就是‘母舅’,你说怎么办都行,我听你的。”事后父子达成调解协议,原来闹僵的兄弟关系也好了。[12]

    针对矛盾型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况,除了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识别,采用含而不露的暗示表达方式来表达法官的意志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暗示使作虚假陈述和作伪证的当事人心理防线崩溃,最终改变自己原来错误的观点与立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多使用积极的暗示,少使用或不使用消极的心理暗示,已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无理型、妄想型当事人,心理活动比较隐蔽,而且一般比较固执,已经形成的某些认识不轻易改变。法官语言的应用应当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做到遇事不慌,处变不惊、临危不乱。对这一类当事人往往能言善辩,或编造谎言,得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一般采用震慑、迂回、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才能奏效。在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的确认中,一般采用直接陈述法,明确、果断地指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是非和责任,不给其编造谎言和发挥其能言善辩的机会。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调控当事人内生的不良心理,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对粗暴、蛮横的当事人要直言正告,使其恢复常态。对无理的当事人要依法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清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诉。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当事人,要真诚开导,使其回心转意,并要阻止外生的各种刺激因素作用于当事人。正像《威尼斯商人》中原告夏洛克一开始气焰嚣张,咄咄逼人,法官波西亚冷静沉着,不露锋芒,甚至采取“欲擒故纵”的办法,波西亚不是靠自己法官的威势来取胜的,而是以法律为根据,通过机智的语言,引经据典,使得夏洛克节节败退,最后完全失败,用自己的机智与才能拯救了安东尼奥,给了夏洛克以应有的惩罚。[13]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成千上万起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征都是具体而各不相同的。民事纠纷的性质、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等,也是千差万别的,很难用某一种模式解决哪一类人的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当时的情境因素等,灵活地将多种策略、方法综合加以运用。如法官黄学军从事审判10年,审理案件2000多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她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逐步练就了控制庭审节奏的艺术,她把庭审当做缓解纠纷的“减压器”、化解矛盾的“润滑剂”,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亲和、庄重,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最终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目的。[14]

    结语

    实践中,一些富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法官早已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这是他们长期生活积淀和经验积累的结果。不着痕迹、不露声色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确实省时省力、社会效果显著,不仅体现了他们的智慧,更体现了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但这种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形成良好的法官庭审语言技巧。古话说的好,“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只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一定能找出在法律上和实际处理上的“平衡之术”。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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