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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要应监督律师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13-01-06 08:52:19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应当主动的监督代理律师的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种律师违法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自己的代理律师同时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在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曾针对诉讼结果向自己作虚假承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接受自己的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自己作为委托人想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律师威胁、恐吓自己,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自己提供的材料;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自己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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