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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1-06 08:50:06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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