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1-06 08:50:06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