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行政许可的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13-01-06 08:48:14


    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即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另一种行为是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自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

    此外,关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因为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行为的目的在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它人的侵犯。因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