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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

发布时间:2013-01-06 08:47:05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

    离婚赔偿制度具体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上述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补偿。国家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护;社会利益衡量。国家通过衡量侵权行为责任设置过程中社会财富和人员间的相互关系,达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保护平等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补充,它保证了在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缓解了立法者在自由离婚和社会约束矛盾中的尴尬境地,也是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也是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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