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传票的送达

发布时间:2013-01-06 08:46:40


    传票是司法机关为传唤被告人或其他特定人员所使用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票只能在司法机关传唤刑事被告人时使用。传票应当依法先期送达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证明情况,把传票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