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关于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条件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须具备如下条件:必须是外国判决。凡代表外国主权国家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具备这项条件;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具体案件来说,一国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之前,都要审查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外国判决必须是民事判决。即要求外国的判决是就某一民事诉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外国刑事法院就民事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也可以作为承认的标的,刑事法院依据民法作出的给付判决,以及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法律争议时所作出的判决,也可以被授予执行许可书;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必须是确定性判决。即判决是依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被告受到合法传唤、出庭,经过充分的言词辩论后作出的,在判决国已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判决必须不是基于诈欺而取得;不存在互相矛盾的判决;外国法院判决必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判决国须与我国缔结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各自判决的双边条约,或者是同一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或者是双方有互惠关系。
凡是经过审查后得到承认,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即获得如同我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于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我国法院应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严格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