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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对转非劳动力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3-01-06 08:42:43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转非劳动力指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具体标准是转非劳动力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不低于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转非劳动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不低于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年龄每增加1岁递减六分之一,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其他转非劳动力不低于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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