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鉴定关键在一个“义”字。从法学上讲,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要看他对保护的受益人是否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如警察制止犯罪,或者公务员从事职务要求的行为,因他们负有保护人民及相应的职务要求从事的法定义务,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实质上属于道德领域,它比法律规定的绝大多数人应该做到的行为标准要高,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不一定道德高尚。所以,法律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依民法理论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定性,并解决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纠纷。
从民法理论来看,见义勇为指为了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损害而做出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当事人出于保护他人利益的主观意思,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行为,且实施这种行为既不是依法必须做的,如职务行为,也不是与他人有过约定要求做的。这与民法明文规定的无因管理非常类似。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可见,无因管理行为应包括见义勇为行为,且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者一般要冒一定的危险,所以,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将见义勇为列入无因管理是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为人为他人利益见义勇为纯属义举,无权向受益人索取报酬,但是,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直接支出的费用,如垫付的各种医疗费用、车费等。实际损失,如受伤后的治疗费、救人、救物时的财物损失等。
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是因非侵权因素造成的,即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以向被救助者要求赔偿。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是侵权损害,则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无力赔偿,受害人又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