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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对卖房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04 14:01:3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以下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给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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