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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 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01-04 14:01:06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陈述权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

    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的看法、意见,并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

    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申辩权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

    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形式主要是两种:通过听证行使;直接向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申述、解释和辩解,双方面对面进行,不需再通过正式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手段: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考虑其决定;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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