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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13-01-04 13:59:46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如果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则不能使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如果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则不能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相;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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