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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4 13:57:25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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