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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民事起诉

发布时间:2013-01-04 13:53:58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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