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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提供明确的被告

发布时间:2012-12-03 10:46:18


    当前,许多人还抱着错误的思维模式,认为只要进了法院,法院就会主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没有的材料法院会主动为当事人搜集,没有的证据法院会主动查证。所以,有不少人拿张欠条就到法院要求立案,甚至什么也不带就到法院要求立案。其实到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起诉人必须准备相应的材料,法院会对起诉人提供的材料作形式上,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查,当事人应该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要求起诉人提供的被告名字、名称、性别、年龄、住所地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否则,案件就可能存在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现实中经常遇见这样的情况: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不准确,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找不到被告,不能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而对此,法院不会主动查证,原告只能承担撤诉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有的原告起诉时将被告的名字或名称写错,结果在起诉状送达被告时,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名字、名称与自己不符,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这使得原告不得不撤诉或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应该弄清楚被告的情况,否则,严重错误的信息将导致败诉的风险,并还要为此付出时间和金钱的代价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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