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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2-12-03 10:41:37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包括: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提出;对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对已被撤销的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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