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清算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2-12-03 10:40:33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