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保证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03 10:38:56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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