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2-12-03 10:3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