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还包括:
一、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二、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四、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五、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六、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没有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视为送达。
七、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八、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没有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九、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