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等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 谁是纳税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2-12-03 10:11:12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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