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口头合同易产生交易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03 10:10:21


    由于当事人忽视口头合同中存在的交易风险而导致纠纷,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在商事审判中屡见不鲜。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现代合同法以追求交易便捷并兼顾交易安全为目的,但不可否认,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买卖交易中,口头合同较书面合同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审判中,常常发生订立口头合同的当事人因考虑不周或轻率而受相对方欺诈,出现当事人为赢官司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因没有书面合同,一旦口头合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就会想当困难。所以,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也要尽可能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如在买卖交易中,卖方在交货及买方在开具发票时应留下有效收货证明并载明产品数量、等级、单价等必要信息,有条件的还应加盖双方公章等。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交易风险。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