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