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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的免责

发布时间:2012-11-30 10:21:1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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