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当事人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庭质证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