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卖房方的不同违约情况,买房方有不同的救济方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没有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给第三人时,如果导致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则买受人有权要求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3个月内或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