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2-11-30 10:04:12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据法律精神,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有劫持、胁迫可能的;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