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因交通事故毁坏的受害人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其他财产。
医疗费指伤者自受伤时起至医疗终结时为止所花费的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药品、手术、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指伤者因受伤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致使不能获得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伤者住院期间,用于伙食补助上的有关费用。
护理费指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本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所需要交付给护理人员的报酬。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指伤者经治疗终结后所遗留的顽固性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导致不能胜任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残疾用具费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人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指残疾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有抚养义务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人的生活费。
交通费指伤者到医院治疗或依据规定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须的护理人的交通费以及本人和其亲属参加事故的处理的有关交通费用。
住宿费指伤者因在医院候诊必须住宿,其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本人和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用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