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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2-11-30 10:01:06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到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情况包括: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此外,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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