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而起诉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30 10:00:4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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